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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0-07-14 11:59:46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锡人社医(L)〔2010〕8号)

 

江阴、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区从201061日起,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属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参保人员个人自理比例统一下降至5%,并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统一调整。

 

附件:1、《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02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从劳动保障网lss.chinawuxi.gov.cn下载)

 

 

OO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