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通知
时间:2010-07-14 11:58:08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扩大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通知(锡劳社医[2009] 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无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锡政发[2008]260号)的规定,现就扩大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至恶性肿瘤放射治疗的费用。同时规定恶性肿瘤化疗的用药范围可参照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门诊化疗用药范围执行。
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的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本市治疗的,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转市外治疗的,基金和个人各支付50%。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