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卫生政策 » 正文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时间:2015-09-02 13:43:21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201312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将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上一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