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时间:2015-09-02 13:43:21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将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